评审专家三种情形终身不得入库!这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07-06 10:45:41 作者:材料科学与工程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分享至:

主管部门对科研失信和违法违纪行为的管理从来都是严厉的。2021年,山西《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评标专家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酬劳情节严重者终身不得入库! 小编发现又有了类似的征求意见的公告——


7月1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也提到类似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并明确了终身不得入库的情形。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科研信用评级为C级;


(三)擅自披露评审、咨询等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五)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


(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八)严重违法违纪;


(九)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具有(一)、(二)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三)、(四)、(五)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六)、(七)、(八)所列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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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对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步伐,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的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7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国科发监〔2020〕360号)、《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科发〔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战略、经济等高层次人才,服务科技创新管理,是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科技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开展专家库日常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项目评审、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它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具备时间和精力条件完成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五)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科技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专家无不良科技信用记录,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专家分为科技研发类、产业管理类、战略咨询类、财务管理类和其他类。

(一)科技研发类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务,或是国际标准起草人。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首席技术人员或技术研发总负责人等;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是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领军企业、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战略咨询类专家应是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成果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包括熟悉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的政府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成员。国家有关部委、全国高端智库、高校的著名专家学者。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领域具备丰富经验的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财务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专家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邀请入库、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邀请入库。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前三名获得者)、北京“朱雀计划”、“高聚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入库,经专家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二)公开征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公开发布征集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专家自愿通过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符合条件的专家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纳入专家库;外籍专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入库;


(三)共建共享。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本市及外省市相关行政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资源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可依申请并按专家自愿参与原则提供相应协助。


第八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实名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九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建立反映入库专家特色的专家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确描述。


第十条  专家入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定期开展入库专家个人信息确认或更新。


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应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更新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后,在信息系统中提交。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科研信用评级为C级;

(三)擅自披露评审、咨询等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五)因评审工作失职并受到有效投诉的;

(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八)严重违法违纪;

(九)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具有第十二条(一)、(二)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二条(三)、(四)、(五)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二条(六)、(七)、(八)所列情形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十二条  专家出库程序。由专家所在单位、审评中心核实相关信息后,作出出库处理,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三章 项目评审活动专家选用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符合科技专家信用要求,在国家或北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无失信记录,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


(二)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从事专业、工作单位、擅长应用领域等事项;


(三)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四)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立项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


第十四条  选取专家与邀请、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具体评审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回避: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三年之内有共同承担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项目、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等合作关系;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专家对被评审项目完成单位、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


(二)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三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3.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等关联职务;

4.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法律纠纷或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等(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5.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三)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库评价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及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

(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评价、评审和咨询等活动;

(六)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被评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四)签署专家意见,并对签署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应及时更新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

(六)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评估、评价、评审和咨询等科技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活动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不得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使用被评估、评价、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活动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活动对象的宴请;

(七)在库专家不得将科技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专家使用单位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相关行为信息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取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对项目评审等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作出处理:

(一)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二)私自复制、下载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三)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0〕1号)、《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20〕17号)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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