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2022-02-15 11:49:43 作者:锐动源 来源:锐动源 分享至:

目前,2022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指南正在征求意见,不久后将发布。为方便广大项目承担单位和申报人了解申报流程,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新修订的管理制度,动源君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申报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以飨读者。以下梳理仅代表本公号观点,非机构和官方解读。


一、项目预申报


项目申报者提交3000字左右的预申报书。


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预申报时间不低于30天。按照国科发资〔2015〕423号文规定,要求从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低于30日,以保证人员有充足的时间申报项目。通常指南明确从指南发布日到项目(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注意事项:


1.哪些人不能申报,报什么?


项目指南是科研人员申请项目时候的“宝典”,不管是从事哪一类科研工作的人员,都可能从指南中找到支持方向。每一个重点专项都是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设计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创新链布局,研发的上下游各个阶段是环环相扣的。


指南明确: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同一份指南里,各个支持方向的设置都是相互关联、有机衔接的,所以在申报的时候,申报者不但要找到自己最合适的任务方向,还要注意与下游任务的衔接。专项中基础前沿技术的最新成果,要有后端的任务设置真正能够承接。


科技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科发才〔2021〕17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


2.怎么报更有效?


指南要求:除部分(青年科学家项目外)要求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组织申报,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涵盖二级标题下指南所列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此外,目前指南分类细化为基础研究类项目、共性关键技术类、示范应用类项目。青年科学家项目要求由青年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领衔担纲,同时对青年科学家团队年龄做了限制,要求男性35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求突破课题数、单位数、年龄限制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3.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4.实行网上填报。从2020年开始申报试行无纸化申请,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二、预申报受理


在申报时间截止后,专业机构对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项目,一般都会受理。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


三、预申报形审和评议


预申报书的形式审查和预评审一般约需要50天左右时间,有些项目的周期会略长。


(一)预申报形式审查


1.审什么?


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通知发布时一般会将形式审查条件要求作为附件发布,审查内容包括推荐单位是否重复申报、推荐函、申报书填写格式是否完整、申报人资格是否符合、申报单位资格是否符合等。


部分“十四五”重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明确:青年科学家项目不再下设课题,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根据相应指南方向明确的研究重点,自主确定选题进行申报。“揭榜挂帅”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项目牵头申报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


2.谁来审?


专业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审查,一般会在指南发布时明确形式审查负责人。


3.哪些可能不符合要求?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港澳台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的条件以及科研诚信方面的要求。比如,指南要求,受聘于内地单位或有关港澳高校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要求,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同时对于项目下课题数以及参加单位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做好“五自查”:项目/课题负责人是否超项,项目组织方式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申报材料填报是否完整,项目经费匹配是否符合指南要求,是否按时限提交项目预申报书。


4.形式审查后的工作?


按照国科发资〔2015〕423号文及国科办资〔2016〕6号文的规定,在形式审查完成后,专业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填写形式审查意见表,按统一安排通过信息系统向项目申报者反馈形式审查的结果。


(二)预申报评审


1.通过预申报形审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评审专家通过国科管系统在7天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专业机构审定后,报送科技部备案。专业机构通过国科管系统反馈评审结果,并发布正式申报通知。


2.怎么评:预评审实行“盲审”,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3.谁来评:专业机构在形式审查后开展首轮评审,评审专家通过统一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个,每个专家评审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


4.评什么:内容方面主要针对3000字摘要,侧重在思路和方向层面,以及与指南发布的方向是否一致等。


5.同一指南方向预申报项目数量若超过拟立项数量的4倍,需组织预评审,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正式申报阶段。预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拟立项数量4倍的,可不组织预评审,相关项目直接进入正式申报阶段。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前两位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关键节点考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时不填申报书,只需填写拟申请国拨经费总额;评审时取消预算评估;成功揭榜并签署任务书时,仅对预算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正式申报


指南明确: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国科发资〔2019〕45号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1.正式申报与预申报衔接。


正式申报中不允许修改的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任务(课题)负责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现有参与单位;所属专项和申报的指南方向;项目下设任务(课题)数。


正式申报中允许小幅变更内容:考核指标不能降低,需要细化;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需要细化;承诺配套条件不能降低;项目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参加单位,但不能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且需补充联合申报协议。


补充人员要求:应在已有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基础上补充其他参加人员,补充的人员须满足申报限项要求。


2.正式申报书内容包括八部分,包括“国内外现状及趋势分析”、“研究目标及内容”、“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研究基础”、“进度安排”、“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及风险分析”、“研究团队”、“经费预算”和“指南所要求的附件”。根据成功申报经验,“研究目标及内容”及“经费预算”两部分应该给予更多关注。


3.经费预算:正式申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不得高于预申报数和经费指导数。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提出经费指导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五、正式申报形式审查


正式申报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组织,主要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审查。


正式申报形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


各个专项的审查条件不尽相同,除了对课题负责人的年龄、职称有规定外,主要是限项。


1.对项目下设的课题数和项目参研单位限制不尽一致,有的规定了项目执行期,有的对课题数量进行了限制。


2.有的专项明确要求申报单位为企业。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要对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其他参加人员进行查重。目前查重的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目前人才项目已实现互斥。


4.预申报书中填写的人员要与最后的任务书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形式审查实行双岗复核。主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人员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6.专业机构汇总项目申报受理及形式审查情况,形成工作报告,经审定后,报送科技部备案,并通过国科管系统反馈审查结果。


六、视频答辩评审


从申报者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日到正式申报书受理截止日,应不少于20日。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专业机构会及时将意见反馈项目申报者。


专业机构通过网络视频方式,组织会议答辩评审,在答辩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建议立项。视频评审更加细致,侧重在方案层面,涉及研究内容、目标设置及技术路线、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研发团队及工作基础、预期成果及风险分析等内容。


1.专家产生:评审专家选取遵循“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专业吻合”的原则,统一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超过3人),并设1名组长,并可邀请不超过3名特邀专家参与,包括海外专家、首轮评审专家和根据专项评审需要选取的其他高水平专家,采取背靠背独立打分形式,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自主民主推荐产生。


评审专家抽取采用“选用分离”原则。从国科管系统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评审应注重发挥企业专家作用。评审专家通过国科管系统在7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回避:研究院所和企业集团回避到法人,大学回避到所在的学院(系)。具体包括:参与试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申报单位或参加单位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申请负责人或参加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重大利益关系的专家等。


2.评审方式:采取“投票+打分”的方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专家根据项目汇报和专家质询情况,对同一项目指南方向的申请,进行比较分析,根据个人意见表的评价指标内容对申报项目进行投票和打分。每组专家评审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并全程参加评审。


3.分数产生:一般要求专家对于是否建议支持和打分保持相对一致,即原则上支持立项的项目评审分数要在75分以上。最后的视频答辩得分是系统自动计算得出的,一般是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分数高并不代表最终能立项,还有一个专家投票环节,即只有专家评分和专家投票综合得分较高的才可能杀出“重围”。综合排序时,按照票数第一、分数第二排序。


4.答辩时间:视频答辩的时间大约是45分钟,其中项目汇报15分钟,质询30分钟,视频系统会显示倒计时时间。青年科学家项目答辩限时20-30分钟,其中汇报10-15分钟,专家质询10-15分钟。部省联动项目答辩限时45分钟,其中汇报15分钟,专家质疑30分钟。


5.问题准备:专业机构会组织评审专家提前审阅项目申报书,对每个评审项目提出问题,并将专家所提问题汇总整理后,匿名反馈给项目申报者。


6.PPT准备:评审专家将结合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答辩PPT等材料以及申报单位的答辩情况,就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设置及技术路线、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研发团队及工作基础、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等方面内容进行评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答辩PPT一般应提前报送。


7.答辩人数:按照规定,每个项目参加答辩人员不能超过3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需要亲自参加答辩。


8.在每轮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评审结果。 


七、项目评审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规定,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八、确定项目立项(公示)


1.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2.专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并将拟立项项目清单进行公示。按照科技部相关规定,只公示立项的主要信息,不再公示项目负责人和经费数。


3.项目公示一般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者,需实名提出,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4.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个立项项目选聘责任专家,为项目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九、签订任务书(合同)


1.审核环节:公示结束后,网站提示拟进入“审核环节”,审核环节主要是由科技部负责,具体指专业机构将评审工作报告和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相关司局对立项程序规范性、立项情况与任务目标和指南相符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反馈专业机构。


2.专业机构根据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安排发布立项通知。


3.立项通知下达后,专业机构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任务书网上填报、审核及纸质任务书签订等工作。 青年科学家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和预算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审核时一并开展预算审核,并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十、拨付项目经费


1.资金拨付:专业机构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任务(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进度,及时向任务(课题)合作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向外进行任务分包并层层转拨资金。


2.拨款依据: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是项目及各任务(课题)拨款、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收到与专业机构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后,方可根据任务书(预算书)中明确的各任务(课题)预算进行拨款。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规定: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情况确定。


3.经费调整:


(1)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规定: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2)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3)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专业机构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4)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专业机构备案。


(5)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6)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专业机构。


十一、项目过程管理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明确,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十四五”重点研发计划探索实行技术就绪度管理。相关申报指南中将明确技术就绪度要求,并在后续的评审立项、考核评估中纳入技术就绪度指标,科学设定里程碑考核节点,严格把控项目实施进展和风险,确保成果高质量产出。其他技术开发类项目鼓励积极开展探索。


十二、中期检查


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措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3号)等文件要求。


中期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和会议检查等形式展开。目前,仅对三年及以上执行期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只实施一次中期检查,鼓励对重大项目的关键技术指标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独立的第三方评测。


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进展情况、项目财务执行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问题下步工作等方面。最终形成中期检查意见。


十三、综合绩效评价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科办资〔2018〕107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验收评价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重视相关项目间的协同和项目对重点专项目标实现的支撑作用。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2)项目所有下设课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及绩效评价意见。


(3)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4)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5)成果管理和保密情况,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还需说明成果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等。


(6)任务书中约定应呈交的科技报告。


(7)科技资源汇交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和指南规定需要汇交的数据,应提交由有关方面认可的科学数据中心出具的汇交凭证;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文献、科学数据、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购置使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生物等各类科技资源,应提出明确的处置、归属、保存、开放共享等方案。 


(8)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


(9)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及实际支出情况(在中央财政资金列支、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2万元的需提供学术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审核结论)。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专业机构应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4)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课题绩效评价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对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绩效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两档。中心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在平均得分90分以上的项目中,确定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下的,绩效等级为合格。每个重点专项中,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比例不超过15%。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科办资〔2021〕137号)明确:


一、结题财务审计


(一)取消项目层面审计报告。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改变过去按课题、项目分别出具审计报告的方式,每个项目按课题出具审计报告后,不再出具项目层面审计报告。


(二)修订结题审计指引。按照《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牵头开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修订工作。在新指引发布前,仍按照原指引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工作。


(三)开展取消结题财务审计试点。按照《意见》要求,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试点,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具体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一)取消评前审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专业机构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评前审查的,不再出具审查意见,经对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综合绩效评价环节。


(二)优化课题资金评议内容。优化预算执行方面资金评议标准,取消“课题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率每低于95%一个百分点,减少1分”的评议规则。预算执行率(账面支出、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合计占中央财政资金比重)低于50%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对于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含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合议,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不得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处理意见。


三、结论下达及其他事宜


(一)改进课题结余资金管理。取消“课题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及以下的,收回结余资金”的规定。课题绩效评价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均为“通过”的,课题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课题绩效评价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


(二)加强对课题资金评议结果的应用。将课题资金评议结果与监督工作衔接。对于资金评议分数较低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课题,相关信息将录入科技监督数据汇交共享平台,视情况采取纳入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或专业机构等单位的年度监督计划、增加监督频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并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本通知发布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新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模块将于近期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上线更新。在此过程中,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做好相关解释和衔接工作。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中心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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