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部委关于高校专利《若干意见》文件的六点误读
2020-03-04 11:12:29 作者:本网整理 来源:高校科技进展 分享至:

2020年2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正式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聚焦高校专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该文件息息相关的高校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更是通过微信群、网络会议等多种方式展开了热烈讨论。

总体而言,大家普遍反映《若干意见》含金量极高,直面制约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顽疾,画像准、把脉准、下药准,动真碰硬,令人感到非常解渴。但与此同时,笔者也发现部分机构和人员对文件的理解存在不少偏差,尤其是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改革举措存在较大程度的误解和误读,值得予以重视。

为了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实质,更好地贯彻落实三部委改革部署,笔者对文件进行了学习研究。为了加强交流,拟结合学习体会和相关思考,重点针对几个常见误读予以辨析,供大家参考借鉴,并恳请同行批评指正。成文之前,笔者得到了有关方面权威专家指导,并得益于2月29日由北京理工大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承办,联合北京市科委成果转中心、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海淀区知识产权局等共同组织的北京高校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在线研讨会,在此一并致谢。


 

 




误读一:误认为财政经费将不能用于支付专利费用





据笔者了解,《若干意见》发布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大量讨论话题首先集中在对文件中“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的理解上,且大多数高校同仁产生了误解。而来自相关机构及自媒体的误解也更为常见,误导效果更为广泛。例如,有的自媒体还煞有介事地进行了深入“解读”,宣称“专利自此断奶了”。

 

 

其实,“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这句话,是在《若干意见》中的第5项任务(“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中提出的。文件始终贯彻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根本原则,此处所提到的“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是指的对于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情况下,即知识产权由发明人与学校共享(或发明人独享)的情况下,发明人不能动用财政经费,去支付应由其作为专利权人(或共有专利权人)承担的专利费用(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同时,《若干意见》还创新性地提出鼓励发明人主动承担专利费用,并明确实现转化后将发明人承担的部分加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同志提出为何特意强调财政经费,而通篇都没有对横向经费进行相关规定。这反映文件依法充分尊重了横向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对于横向经费的使用,依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

据笔者观察,还有部分高校同志对于该条的误读可谓根深蒂固,在微信群内反复争论,莫衷一是。然而,长篇大幅的论证不如认认真真、逐字逐句地读读文件及其解读。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给与了明确回应——“高校承担的部分可以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也就是说,对于高校作为专利权人的情况下,从财政经费(如相关纵向课题)支付仍然是合理的,这一点广大老师可以吃个定心丸,而管理人员更要准确把握好。


 

 




误读二:误认为职务科技成果相关规定不符合改革精神





此前,针对教师通过“潜水公司”转化职务成果等现象,高校管理部门常倾向于采取回避态度。这事实上导致了一系列风险隐患,近年发生的、众所周知的几个高校典型案例或可作为该类悲剧的一个缩影,不禁令人唏嘘。

 

 

为此,《若干意见》精准施策,明确指出:“高校要提高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的法律风险意识,切实保障高校合法权益,引导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然而,很多人对此规定表示不理解,究其根源就是未能准确把握职务科技成果的内涵。如对于专利来说,很多人把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混为一谈。职务科技成果是科研人员承担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成果,权属于单位,而绝非科研人员的私人财产,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有人质疑《若干意见》对于科研人员使用职务科技成果创业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倡导的“双创”政策相违背,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但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所鼓励的创业,是符合知识产权等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合法创业,而不是以侵犯单位权益为代价或触碰其它法律法规的非法创业行为。事实上,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也提到了职务成果相关方面的要求。例如,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17年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可见,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在起草《若干意见》过程中,专门针对高校教师知识产权意识尚不够强的客观事实,予以强调也是很具有针对性和必要性的。

还有的同志误以为该规定与不久前中央深改委所通过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方案精神不一致。对政策敏感的同行或许留意到了,新闻明确提到“赋权”的说法,意味着赋权行为也应该是依法在单位统一部署下开展的,体现了单位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换言之,不管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还是长期使用权,都应该通过学校依法履行手续,这与《若干意见》明确的“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的规定本质上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若干意见》的这一项规定应该列入文件的重大亮点之一,这将从根本上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健康、持续、长远发展。对于科研人员擅自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仅侵犯了单位的合作权益,而且事实上也给科研人员带来了法律隐患。《若干意见》对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将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在健康规范的渠道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是立足长远的举措,不但不会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还将保障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近年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经验来看,真正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案例,如笔者所在北京理工大学孵化的理工雷科、理工华创、理工新源等典型案例,就都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施和发展壮大的。这些案例不但成功实现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也有力支撑了学校的“双一流”建设。而反观某些私下擅自实施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的创业行为,却往往难以获得成功;即使一时得到了发展,在融资和上市等关键环节,因知识产权瑕疵,未来发展必将受限,甚至最终被追求法律责任,真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对于国家、学校、团队和个人都是非常遗憾的事情。


 

 




误读三:误认为专利奖励相关意见不符合《专利法》





为了挤压专利泡沫,提高专利质量,特别是坚决杜绝“申请专利不但不花钱还能赚钱”之类异化现象,《若干意见》将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列为第十项任务,指出“高校要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停止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奖励,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予以奖励”。

 

 

有的同志认为上述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精神,因《专利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貌似有理,但这种理解其实也属于误解。《若干意见》明确取消的是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奖励,而对于专利法第十六条中所提到的“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采取的是引导逐步改变奖励方式,由授权即给与奖励改为转化后的“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

还有的同志误认为《若干意见》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细则第七十七条冲突。我们不妨认真阅读《细则》第七十七条原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可见,细则对于强制予以现金奖励的情况是有前置条件的,那就是只有当“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才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必须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与现金奖励。高校院所可通过修订本单位专利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或在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前予以实现约定的方式。因此,落实《若干意见》精神,并不存在法律法规现实冲突和障碍。


 

 




误读四:误认为专利申请和授权等将不得列入评价体系





有的同行误以为《若干意见》明令禁止将高校专利申请、授权作为相关评价体系,这是一种典型的不认真阅读文件就先入为主的误解。笔者推断,这可能是把文件所明确的“反对发布并坚决抵制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排行榜”和考核评价相关内容搞混淆了

 

 

事实上,涉及科研人员和单位的考核评价,《若干意见》在强调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的同时,都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并没有否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参考意义。

例如,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将“完善人才评聘体系”作为第九项任务,指出“高校要以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等指标,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坚决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文件要坚决杜绝的是“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为考核内容”,强调的是要提高专利转化运用绩效方面的权重。

同样地,对于高校“双一流”建设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以及学科评估来说,强调的也是“不单纯考核专利数量,更加突出转化应用”。相信大家只要认认真真读原文,就不难纠正此类误解。


 

 




误读五:将《若干意见》引导性条款误读为强制性条款





笔者发现,还有大量误读与上述第四种误读类似,主要体现在将一些引导性的条款误解为强制性条款。

 

 

例如,《若干意见》要求的是“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有的同志误认为是要求“所有的高校”“马上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有的自媒体甚至以“博眼球”的方式批判《若干意见》搞“一刀切”,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笔者认为,文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不同高校的实际情况,引导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分类施策,是实事求是的。笔者理解,此处所指“有条件的高校”,重点是要鼓励和引导“双一流”高校率先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此前已经开展了相关方面工作,并取得实效。

再如,《若干意见》“支持”高校创新许可模式,被授予专利权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有的机构和人员,误认为《若干意见》“强制”高校对于此类专利,必须进行开放许可,并且通过自媒体予以渲染,误导了一批读者。


 

 




误读六:个别同志对文件提出的其它相关质疑





除上述几种非常常见的误读以外,笔者发现,还有的个别机构和人员对《若干意见》提出了一些疑问或质疑。例如,有个别同志认为《若干意见》没有照顾到国际专利的实际情况,还有的同志提出起草组是不是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不全面,质疑是否疏漏了其它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

 

 

实际上,通过认真阅读文件可以发现,原文对于这些问题均给出了明确意见——“鼓励高校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国际专利的申请”,“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笔者通过与相关权威专家交流也了解到,该文件实际上是聚焦国内专利,并以此为突破口和抓手,全面提升高校知识产权总体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笔者还留意到,还有个别同志对文件中所提到的“树立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的说法有疑问,认为有很多为了保护前瞻性科研成果的专利,难以短时间转化。笔者认为,大家应该将专利的普遍性规律与当前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例如,当前我国高校专利维持年限总体偏低,这反而与保护前瞻性技术的目标背道而驰。同时,通常而言,高校与企业申请专利的侧重点具有一定差异性,高校作为科技成果的供给侧,其科研根本目的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将人力和智力资源转化为社会需要。《若干意见》所表达的意思是要引导高校以转化应用为导向,促进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种形式科技成果的实施,而绝不能把科技成果锁在柜子里当摆设。《若干意见》突出的这种导向,与成果是否具有前瞻性也无关,与成果最终得到应用的周期长短无关,并没有否定基础研究和策略性布局类专利的创新价值,这一点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总之,《若干意见》发布后,受到了各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尽管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这样那样的误读、误解和误会,但也恰恰反映了《若干意见》所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切切实实抓准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顽疾,是一份具有含金量的高质量文件。相信此次《若干意见》的发布,将为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开辟一个崭新的阶段。

笔者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践过程中,也深深地感受到,要想真正将好的政策落到实处,一刻也离不开广大科技工作者对政策的了解,更离不开各级部门管理工作人员对政策的准确把握。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以本次《若干意见》热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领域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相关人员和机构更加深入、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落实好近年来国家推出的一系列改革精神,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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